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裕長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7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