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歐鴻英
- 原告
- 林心翎
- 原告
- 陳秀鑾
- 原告
- 鄭碧玲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潘郁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金素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附表:│├──┬───┬────────┬────────┤│編號│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新臺幣)│├──┼───┼────────┼────────┤│1 │歐鴻英│3,053,000元 │46,941元│├──┼───┼────────┼────────┤│2 │林心翎│1,485,000 元│23,626元│├──┼───┼────────┼────────┤│3 │陳秀鑾│6,234,400元 │94,164元│├──┼───┼────────┼────────┤│4 │鄭碧玲│510,000元 │8,26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