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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原告
歐鴻英
原告
林心翎
原告
陳秀鑾
原告
鄭碧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郁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金素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附表:│├──┬───┬────────┬────────┤│編號│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新臺幣)│├──┼───┼────────┼────────┤│1  │歐鴻英│3,053,000元 │46,941元│├──┼───┼────────┼────────┤│2  │林心翎│1,485,000 元│23,626元│├──┼───┼────────┼────────┤│3  │陳秀鑾│6,234,400元 │94,164元│├──┼───┼────────┼────────┤│4  │鄭碧玲│510,000元 │8,265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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