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債務人
- 王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前開逾期手續費計收限制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