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王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前開逾期手續費計收限制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