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49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簡惠如
- 債務人
- 賴翰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