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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聲請人
世崎弱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7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台北市立美術館 98年7月13日 168,850元 ES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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