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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71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聲請人
劉靜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灯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6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劉灯灶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灯灶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7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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