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秦子恒、黃正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秦子恒 債 務 人 黃正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六七計付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O點 五八四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O九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八四五計付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O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O 點四一九計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三七計付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六二,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O點五二四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