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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務人
陳彥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捌萬貳仟零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