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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李宜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宜訓於民國110年06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4,046元(含本金51,350元、利息2,696元)及其中51,350元自民國111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869號利息: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1350元 李宜訓 民國111年09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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