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70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本利耀之債權人,因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為保全債權,以此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4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545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游本利耀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4號卷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7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