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健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