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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

聲請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聲請人
阮怡瑄
代理人
孟憲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依法本應繳納聲請費用,惟其並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認定應依法給予法律扶助,故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固有明文,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 第15條僅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調解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調解程序並無得聲請救助之規定,故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乏所據,應予駁回。再者,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若有無資力支出調解費用之情事,亦可另尋無需繳納費用之管道,亦即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住居所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非僅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之第參章申請資格及程序、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等規定參照),另供聲請人參考。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