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簡嘉德
被告
簡林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25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04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將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含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頂樓增建物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交付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6934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訴外人簡文龍與被告定有契約,要購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因被告年老失智,忘記所有過去之事,小女兒簡莉婕威脅被告必須提告誣賴等,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查,原告前已於114年3月26日對被告起訴,主張同上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0號卷宗可查,茲就同一法律關係,復行對被告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