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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債權人
許賢聰
債務人
劉長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6,250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