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7號
- 抗告人
-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民國114年9月26日114年度羅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抗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民國114年9月26日114年度羅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