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管字第2號
- 抗告人
- 張麗虹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114年度聲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管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114年度聲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