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宜蘭縣壯圍鄉衛生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七七號十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十三宜蘭縣政府人令正本到院。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十三宜蘭縣政府人令正本到院。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張軒豪
~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