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陳美璇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土地相鄰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土地相鄰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景芬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