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7號
- 原告
-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