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3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壯圍鄉○○路○段263號)於民國94年10月8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