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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3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周健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3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壯圍鄉○○路○段263號)於民國94年10月8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