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倉富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當事人間確認農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
五年十月五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確認農
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事件,乃身分關係涉訟,屬非財產權之訴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