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號

確認農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農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

五年十月五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確認農

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事件,乃身分關係涉訟,屬非財產權之訴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傅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農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