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1號
- 聲請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甲○○之債務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顯然欠缺法定要件,本院認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遂於民國96年4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復未於本院指定之期日即同年5月31日到庭陳述意見。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