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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1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健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1號

聲請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甲○○之債務事件,並未繳納裁判費,顯然欠缺法定要件,本院認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遂於民國96年4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復未於本院指定之期日即同年5月31日到庭陳述意見。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程志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