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此項規定,於請求國家賠償時亦適用之,亦為國家賠償法第12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 8月14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向本院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業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96年10月15日確定。而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