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