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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告
趙惠珍即大雅書局
訴訟代理人
楊蒼貴
被告
朱啟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原告大雅書局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