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號
- 原告
- 趙惠珍即大雅書局
- 訴訟代理人
- 楊蒼貴
- 被告
- 朱啟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原告大雅書局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原告大雅書局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