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偉華即狀元書坊羅.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芷瑄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