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佑任
- 訴訟代理人
- 郭東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碧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宜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9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