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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
訴訟代理人
郭東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碧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宜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9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