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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1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伍偉華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告
程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14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所有答辯之理由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小字第16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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