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小字第169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訴訟代理人
- 陳奎名
- 訴訟代理人
- 劉遊燕
- 被告
- 程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14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所有答辯之理由及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宜小字第16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14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所有答辯之理由及證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