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175號
- 原告
- 黃昌瓊
- 被告
- 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宜小字第1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