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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1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羽慧

原告
黃昌瓊
被告
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4年度宜小字第175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