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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15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宜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竹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15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