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1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宜簡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宜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