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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86號

確認房屋使用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美春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房屋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

為新台幣(下同)222,000元,合計為4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86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房屋使用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