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小額事
件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