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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小額事

件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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