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更㈠字第7號
- 原告
- 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麥克辛
- 訴訟代理人
- 蔡清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順玉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立業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