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聲字第2號
- 抗告人
- 唐寶蓮
- 抗告人
- 辛紹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行聲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抗告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行聲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行聲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抗告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