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公平交易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吳秀明
- 原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原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代 表 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陳玲玉律師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陳瑾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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