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
- 原告
-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 代表人
- Eric Coutinho
- 訴訟代理人
- 陳玲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華
陳瑾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