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愛力根公司(ALLERGAN, INC.)
- 代表人
- 黛伯拉.康狄諾(Debra D. Condino)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中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淳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博
- 參加人
- 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所載「BOTULISMYOXIN TYPE A」,應更正為「BOTULISM TOXIN TYPE A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