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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原告
愛力根公司(ALLERGAN, INC.)
代表人
黛伯拉.康狄諾(Debra D. Condino)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加人
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所載「BOTULISMYOXIN TYPE A」,應更正為「BOTULISM TOXIN TYPE A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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