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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7 號

原告
王政穎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加人
胡䕒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2 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7 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廢止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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