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
- 原告
- 林煜騰
- 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鄧振中(部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陳翠琳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鄧振中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張家祝,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杜紫軍,嗣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8 日變更為鄧振中(本件於103 年9 月18日辯論終結,同年10月2 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