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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蔡惠如陳端宜林靜雯

  • 當事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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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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