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林靜雯

原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誌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加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俊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佐人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