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林靜雯
- 當事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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