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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林靜雯

原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誌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加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俊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輔佐人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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