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誌宏(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龍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吳凱豐
- 參加人
-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俊賢(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 輔佐人
- 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