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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2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原告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宏海(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蔡寬明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代表人
嘉瑞利‧波樂西(GABRIELE BORASI ,董事)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107 年7 月19日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2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環球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義大利法倫提諾公司具狀聲請本院更正107 年7 月19日裁定所載參加人公司名稱,並提出參加人委任書及證明書到院,本院認為107 年7 月19日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已對於本院107 年7 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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