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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上訴人
趙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3日所為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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