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趙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3日所為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3日所為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