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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3原告陳智鴻

4訴訟代理人朱世仁專利師

5

6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7

8

9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0參加人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

12代表人陳宥瑜(董事長)

13

1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15訟,本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8理由

19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20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21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22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23二、參加人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臥式電鍍裝置」向被告申

24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經被告編為第102141689

25號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521100號專利證書(下稱

26系爭專利)。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

27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7年1月8日提出系

11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並刪除請求項2

2至4)。被告即依該更正本審查,以同年6月13日(107)智

3專三(五)01058字第107205307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

47年1月8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

5請求項2至4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6經濟部同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0010號決定駁回,原

7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訴訟。

8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9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10,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11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1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4法官蕭文學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8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19書記官林佳蘋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