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8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
3原告廷尚企業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黃俊傑
6
7
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
10
11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2參加人中國大陸‧佛山市順德區環威電器有限公司
13
14
15代表人周少衛
16訴訟代理人林忠義律師
17謝清傑律師
18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19本院裁定如下:
20主文
21中國大陸‧佛山市順德區環威電器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22之訴訟。
23理由
24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25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26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27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11二、原告之前手袖珍盒子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9日以「WE
2LLWA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3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電壺、電咖啡壺、電咖啡爐、烤
4麵包機、吹風機、電扇、電冰箱、電熱水瓶、冷風扇、熱風
5扇、水冷扇、烘被機、乾衣機、頭髮烘乾機商品,向被告申
6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536332號商標(下
7稱系爭商標),並於103年3月31日准移轉登記予原告。之
8後參加人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規
9定,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
10第1項第12款規定,以105年8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10500
115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12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年1月24日經訴字第10606300
13590號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
1407年6月28日以106年度行商訴字第84號行政判決撤銷上
15開訴願決定並確定在案。就原告對原處分所提訴願,經經濟
16部依前述判決意旨重為審議,以107年11月8日經訴字第10
1770631107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18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19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20,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4法官蕭文學
25法官杜惠錦
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7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1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2書記官林佳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