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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原告
姚思芩
訴訟代理人
詹勳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靜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輔佐人
王俊茗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訴訟代理人
陳國衍
參加人
日商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村田大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輔佐人
賴舜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陳盈竹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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