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 原告
- 姚思芩
- 訴訟代理人
- 詹勳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靜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 輔佐人
- 王俊茗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衍
- 參加人
- 日商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村田大介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廖文慈律師
- 輔佐人
- 賴舜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陳盈竹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